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 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5287.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552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9.31元,减半收取计3314.665元,由被告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