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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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市祥和油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市祥和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6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5元,由被告东营市祥和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