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费29667元;

三、驳回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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