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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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费29667元; 三、驳回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