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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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4514860.37元,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其中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但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774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