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瓜子坪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498.68元、赔偿原告***51441.0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CT费450元、交通费182元、伙食补助费100元,计173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4386.40元、赔偿原告***29094.01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35607.57元、赔偿原告***31687.34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136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原告***、***负担1088元,由被告***负担2003元,由被告***、***负担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