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