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基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基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51893.65元(自2018年3月3日至2020年5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基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960768.65基数,按年利率7.1775%,支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7元,由被告淄博基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