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山东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帝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截至2020年1月9日的本金及利息9622.84元、未到期本金13250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对鲁C×××××车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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