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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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 嘉兴泰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8740号 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19855P),住***。 法定代表人:余三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刚,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泰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07315040188),住***。 法定代表人:干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建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谢露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