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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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位于莲都区以上部分拆除重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3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未能按约竣工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人民币2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5元,由原告***负担5215元,被告***负担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1885元,由原告***负担3885元,被告***负担2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