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1852号

原告: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587180,住***。

法定代表人:周朝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景忠,沙县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8165358C,住***。

法定代表人:聂尚琴,董事长。

原告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85150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至2012年12月期间承包销售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硫酸渣项目,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曾向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包销售押金人民币100万元。承包销售结束后双方结算,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押金100万元,支付拖欠矿款31509.15元,合计欠款1031509.15元。经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多次追讨,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返还押金10万元;2016年2月6日返还押金8万元,而后一直未付余款851509.15元。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便条,确认至今尚欠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欠款851509.15元。为此,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押金820000元及货款31509.15元,合计欠款851509.15元,该款分期支付,即从2020年7月起至9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欠款2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251509.15元;

二、若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厦门宏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份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2315元,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157.5元,由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福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星月

书记员 傅淑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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