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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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031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145.24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承担3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担11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