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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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蒙威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982869.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13日,罚息为87064.05元,复利为1154.67元,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台州路西、江苏东路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威新区国用(2011)第30号】及地上建筑物(面积约3800平方米的车间)在最高债权额4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被告威海蒙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台州路西、江苏东路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威新区国用(2011)第31号】及地上建筑物(面积约6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在最高债权额18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威海蒙威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威海圣坤贵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4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