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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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华夏(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鑫翰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中商华夏(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商华夏(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62120.1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235元(以276212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5元,由原告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中商华夏(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