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29798.8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按月利率6.09816‰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以2999919.1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以2996345.4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以2981345.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以2944105.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29798.8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09816‰计算); 二、被告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