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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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立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291执782号 芜湖立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付季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民终4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季玲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芜湖立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季玲100000元; 二、被执行人芜湖立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季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347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聪明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