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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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本金1231859.99元,利息、罚息84084.97元,合计1315944.9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后续利息、罚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律师费9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