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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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210348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利息包括:1.截止2019年7月30日,***应向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7301940.17元;2.2019年7月31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27534800元-已还本金金额)×10%×实际经过天数÷365];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27534800元-已还本金金额)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五、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持有的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25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山东华建环保装备有限公司9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99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阿县房产(建筑面积:149.73平方米,权证号: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且***提供的本判决第五项载明的股权、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债权,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北街村30号(聊城华建公司院内)的自有机器设备(以《动产抵押合同》后附《抵押物清单》为准)、***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开发区(建筑面积:206.91平方米,权证号: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五项载明的股权、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载明的股权、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七、驳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226元,由***、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