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襄城县紫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12230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自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复利(以利息1122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自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 二、被告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襄城县紫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