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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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启秀克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49999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借款欠息1711510.1元(其中期内利息1154423.02元、罚息532497.87元、复利24589.21元),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24999900元、期内利息115442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启秀克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有权就第一项判决义务以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连云港新浦区科苑路88-B-103、104、201、202、203、204、205、207、208、209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证载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92950元,由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启秀克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9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