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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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 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67862.9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133062.8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0348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33062.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03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750358.87元); 二、被告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32132018001124)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6)苏宿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992号)在543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