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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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169420.14元(医疗费60245.38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误工费25833.21元、护理费13100.55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交通费867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4400元),由被告张建军赔偿135536.11元(169420.14元×80%)。原告***自己承担20%即33884.03元; 二、被告张建军支付的二次鉴定费61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张建军自己承担2100元; 三、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互抵后,再减去被告张建军已支付的医药费及现金20000元,被告张建军实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536.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款111536.1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负担1261元,被告张建军负担2427元。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建军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