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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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自然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29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577.24元,并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东自然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自然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45元,由被告山东自然风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