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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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 丹寨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隆亿兴商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丹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3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3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40407.97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140407.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出的资金占用费应扣减50万元;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140407.97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2140407.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计算至2140407.97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13元,由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55元,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21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26元,由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310元,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329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