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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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军埠支行6228451398083240070、6228481396427282075、在工行广东揭阳分行广东揭阳分行银行卡中心账号为62×××69、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军埠支行账号为62×××77、在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架山支行账号为80×××47、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9b8cde862f3a184e@wx.tenpay.com的账户存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占陇支行62×××1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占陇支行账号为20×××27、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占陇支行账号为62×××_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营业所账号为60×××79的账户存款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占陇支行账号为62×××7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占陇支行账号为62×××_1、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bea8061ef794c55@wx.tenpay.com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广南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支行账号为20×××08、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西市支行账号为60×××63、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账号为50×××24、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大道支行账号为62×××11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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