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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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1,960.38元; 二、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11,960.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由原告大连金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元、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65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