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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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6114.78元。 三、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负担996元,***、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负担996元,***、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