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正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369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殷都区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正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41716509A。

法定代表人:李志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

负责人:牛江良。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正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晓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焕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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