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普查综合大队 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 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闽赣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补偿14445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975元,被告负担1243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