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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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357000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为3925元,此后以3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