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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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3849.28元给原告肇庆盛辉商贸有限公司。 二、驳回反诉原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被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应予退回,被告负担的费用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反诉原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反诉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