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多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多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2,190.0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二、驳回原告杭州多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杭州多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18元,由被告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负担3,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