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阜阳市戎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阳市戎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226604.6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25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98.5元,由原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阜阳市戎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49.5元(被告应负担的2349.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上述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