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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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73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60元/天×18天)、营养费540元(30元/天×18天)、误工费2580.84元(143.38元/天×18天)、护理费2580.84元(143.38元/天×18天)、交通费50元,合计11569.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各项损失5161.68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各项损失6707.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