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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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3,066元。 以上款项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帐号:64×××95;行号:31422710002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