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乔富健康食品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
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
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乔富健康食品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款项2,560,000元,以该款项2,5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被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乔富健康食品科技(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04月25日始至偿还该款项完毕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由被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乔富健康食品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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