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9年7月共计6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8532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559.6元。 案件受理费289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39元。由于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