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 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6日的租金41441.3元,维护费5631.44元,扣件螺栓及顶托螺帽赔偿款964元,合计48036.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钢管1611米、扣件1618套、顶托81根,逾期未退,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套、顶托12元/根赔偿原告损失,并从2019年10月7日起,以钢管1611米、扣件1618套、顶托81根为基数,按照钢管0.006元/米/天、扣件0.003元/套/天、顶托0.01元/根/天计付租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92元,由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104.13元,被告***承担1040.79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