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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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枣强县鑫星皮毛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399681.81元、利息393.09元、罚息137237.52元(该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枣强县鑫星皮毛厂、被告***对本判决主文前项规定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枣强县鑫星皮毛厂、被告***在履行完本项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被告枣强县鑫星皮毛厂、被告***对该项费用连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