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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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汇德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611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1411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原告***负担53元(已预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