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62元,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