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62元,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昆明群英经贸有限公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广西南宁市恒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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