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2民初21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霍州市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永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召,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应当位列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国忠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景如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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