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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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2民初21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霍州市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永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召,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应当位列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国忠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景如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