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本金60万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本金52万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6万元,以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38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530元,被告***、第三人***承担829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