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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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 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307.4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81.9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