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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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54483.4元,从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600元,合计6508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531.78元[(17552.63元-10000元)×6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鉴定费1430元,合计2555元;原告***负担1275元,被告***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