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
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洛矶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
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偿还商业汇票垫款1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19日利、罚息2002500元,合计17002500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计付;

二、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偿还固定资产借款1640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19日利、罚息961799.14元,合计17361799.14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计付;

三、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19日利、罚息790838.64元,合计10790838.64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计付;

四、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对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96台在最高额29013433元范围内、址在房屋在最高额14370252元范围内、址在××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2098632范围内、址在××工业园在建工程在最高额37666600元的范围内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洛矶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及***对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金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洛矶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及***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7716元,由被告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力盾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洛矶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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