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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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陶普唯农化工有限公司 兴城市晟达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施救费用4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