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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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 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 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渤钢系企业清算组,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泽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弓永平。 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利军。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 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戈永锋。 原审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谷天野。 再审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83号民事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志兰 审判员杨立峰 审判员刘云龙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于思源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