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
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
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渤钢系企业清算组,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泽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弓永平。

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利军。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

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戈永锋。

原审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谷天野。

再审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晋源有限公司、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83号民事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志兰

审判员杨立峰

审判员刘云龙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于思源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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