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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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邦管业(漳州)有限公司 厦门特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延邦管业(漳州)有限公司与厦门特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厦门特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延邦管业(漳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080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厦门特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