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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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 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恩施市农业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退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退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的资金占用利息,已支付的35000元从中予以抵扣。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3115元,由被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